30.羈押為對人身自由重大限制的強制處分,為免過度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我國刑事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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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阿答力 大二上 (2019/01/21)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 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 當之人,停止羈押。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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