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羈押為對人身自由重大限制的強制處分,為免過度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及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規範,以下有關法院許可停止羈押及具保聲請停止羈 押之情境敘述,何者正確?
(A)甲犯重罪,被法院裁定羈押後,甲本人以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 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B)甲犯重罪,被法院裁定羈押後,甲聲請法院停止羈押,法院如欲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 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同時尚應要求被告完納其所載的保證金,始得 許可停止羈押
(C)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原則上不須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D)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E)甲犯重罪,被法院裁定羈押後,檢察官於偵查中不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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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pid kitten 大一上 (2018/03/24)
第 110 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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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ony Lin 高三上 (2018/10/13)
第111條(許可具保停止羈押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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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阿答力 大二上 (2019/01/21)

第 110 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
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第 115 條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
當之人,停止羈押。
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6F
眼鏡哥 國三下 (2019/08/0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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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羈押為對人身自由重大限制的強制處分,為免過度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我國刑事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