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 成立之日起至多幾日內..-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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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19)
第 16 條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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