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的確,(C)中的甲與丙在其兒女離婚前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不是民法規定的姻親,而是我們俗稱的親家,在民法來說,並無親屬關係!
3.甲之長子乙與丙之次女丁結婚,婚後因感情不睦而離婚。關 於四人之關係,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