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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甲之長子乙與丙之次女丁結婚,婚後因感情不睦而離婚。關 於四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丁為旁系姻親關係
(B)乙與丙仍為旁系姻親
(C)甲與丙之姻親關係,因而消滅
(D)甲與丙仍為旁系姻親 (出處:民法第 970、9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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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彭小茵 高一上 (2018/06/11)
【民法第 – 971條】 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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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n4687102 大一下 (2018/10/23)

民法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的確,(C)中的甲與丙在其兒女離婚前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並不是民法規定的姻親,而是我們俗稱的親家,在民法來說,並無親屬關係!

4F
薛閔任 國三下 (2019/08/30)
這題沒有正確答案
甲之長子乙與丙之次女丁結婚,依民法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今甲與丁之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所以非民法969條規定所稱之姻親。

3.甲之長子乙與丙之次女丁結婚,婚後因感情不睦而離婚。關 於四人之關係,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