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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表決權,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B)各共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數表決權
(C)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D)數人共有共用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採多數決行使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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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 Tsai 國三下 (2018/06/1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各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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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20)


    1. 第 27 條
    2.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3.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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