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 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B)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 所有權人同意
(C)依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 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D)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 確定者,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 86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Kuan Tsai 國三下 (2018/06/1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小一下 (2019/08/18)

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3F
Little Fang 高三上 (2020/08/20)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2. 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3. 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5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