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 未曾設有戶籍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等,其申請前配偶之戶籍謄本,作為二人間已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惟申請前配偶之戶籍謄本時,戶所應給予何種記事?
(A)前配偶個人全部記事。
(B)以二人已為離婚登記之記事為限,與該離婚登記無涉部分應予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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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159), C(3), D(32), E(0) #150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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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41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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