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1依憲法本文及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於下列何者之彈劾非屬於監察院之權限?
(A) 總統
(B) 行政院院長
(C) 公務員
(D) 地方行政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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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3), C(9), D(5), E(0) #2151768

詳解 (共 1 筆)

#4876563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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