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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已成年之子女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其次數限制為:
(A)以三次為限
(B)以二次為限
(C)以一次為限
(D)無次數限制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1/09/21)
已經修法現在成年.....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0F
风来のネコ助 高三上 (2018/11/22)

參閱民法第1059條,變更父姓母姓成年前後各1次為限。

21F
努力再努力 大二下 (2019/06/27)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2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2/29)
(A)以三次為限(X)
(B)以二次為限(X)
(C)以一次為限(O)
(D)無次數限制(X)

民法 第 1059 條 (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18已成年之子女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其次數限制為: (A)以三次為限(B)以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