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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於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間無爭執之要件事實,法院無須逕將其採為裁判之基礎
(B)事實之主張為法院之責任
(C)當事人未主張之要件事實,除為顯著事實或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外,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D)法院得不待當事人聲明證據,直接依職權調査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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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簡察官 小六上 (2014/11/25)
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無庸舉.....看完整詳解
10F
Muxuan 小二上 (2021/04/07)

To 9F.

找277、278,尤其是278。

278第一項是說一般人眾所皆知的事實、基本常識不用特別要求舉證;

第二項則是說,若當事人沒有提出那些基本常識的話,

法官寫判決書時可以斟酌是否要寫進去,

C選項就是288條第一、第二項合併起來的另外一種說法。

當事人沒有主張的要件事實,

這要件事實如果不是基本常識的話,法官不能斟酌。

譬如說這事實為"總統府旁邊有一間麥當勞";

被告沒講出這種眾所皆知的事實也沒關係,法官可以斟酌。

"總統府旁邊於日治時期時有一間麥當勞";

若是這種非"一般常識"的事實,而當事人沒有提出且需要查證的話,

就如同C選項所敘述的,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簡單一句話就是;
那種"誰她媽會知道啊?"的事實若是某一方提出來而沒舉證,

抑或是不但沒舉證也沒提出來,法院不能將其列為參考的證據。


11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3)
(A) 當事人間無爭執之要件事實,法院無須逕將其採為裁判之基礎
(B) 事實之主張為法院之責任--->當事人
(C) 當事人未主張之要件事實,除為顯著事實或職務上已知之事實外,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D) 法院得不待當事人聲明證據,直接依職權調査證據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第 288 條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12F
maryy.liu 小一上 (2023/09/27)
278
1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2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18於民事財產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間無爭執之要件事實,法院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