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在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資遣費或工資達一定人數與額度,經主管機關限期未給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或負責人出國。
有關資遣費之規定,下列那個選項為正確? (A)在大量解僱協商期間,經預告解僱之勞工就任他職,雇主不需發給資遣費 (B)事業單位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只要積欠資遣費,就會被限制出國 (C)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依法應給付資遣費→§11§16§17。 (D)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之資遣費計算為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一年者,以一個月計 →§17。
99 年 - 99年地方五等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4016
答案:C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雇主須預告使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第1項(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 17 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18有關資遣費之規定,下列那個選項為正確? (A)在大量解僱協商期間,經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