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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負有債務 300 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 300 萬元之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割五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A)100 萬元
(B) 300 萬元
(C) 200 萬元
(D)不可請求返還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Ting-Yu Chen 高二上 (2013/02/13)
按民法第1171條第1項規定,未經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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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yndi Hsu 小三上 (2013/05/14)
嗯嗯!問得好~~補充一下,1153條第二項,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按其應繼份比例負擔之。應該引用第二項才對~~
3F
周芬芬 國一下 (2015/09/04)
已經分割5年了為什麼還連帶?
     1171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  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 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那個如字到屆滿時起省略的話!?
4F
Annie Chen 高一下 (2016/06/15)
第1171條第二項包括兩種情況:
 1. 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前者,繼承人之連帶責任免除。
 2. 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應得債權人之承認或清償期屆滿時起5年後,始得連帶責任免除之效力。

本題為第一種情況,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前早已屆至,因此自遺產分割時起,繼承人對債權人之連帶責任免除,故乙、丙、丁僅按其應繼分(各100萬)對戊負清償責任。

18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負有債務 300 萬元。甲死亡時該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