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負有債務 300 萬元。甲死亡時該債..-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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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Annie Chen 高一下 (2016/06/15)
第1171條第二項包括兩種情況: 1. 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前者,繼承人之連帶責任免除。 2. 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應得債權人之承認或清償期屆滿時起5年後,始得連帶責任免除之效力。 本題為第一種情況,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前早已屆至,因此自遺產分割時起,繼承人對債權人之連帶責任免除,故乙、丙、丁僅按其應繼分(各100萬)對戊負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