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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德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日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阿拉伯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義大利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國際公法#130824 | 科目:國際公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法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德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日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西班牙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阿拉伯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義大利文組、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葡萄牙文組:國際公法#130824

年份:114年

科目:國際公法

18 《聯合國憲章》第 2 條規定多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B)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 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C)當任何會員遭受軍事攻擊時,聯合國大會得採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持或恢復該國之和 平及安全
(D)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 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 7 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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