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事項,何者非屬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
(A)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B)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C)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D)不動產說明書之簽章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8), C(7), D(210), E(0) #1783373

詳解 (共 3 筆)

#2770341
地政士法 第 16 條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
(共 1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3110886

選項 (D)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2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0
#3823120
地政士法第16條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