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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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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下列何種民事訴訟之行為,無須以文書證之?
(A)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B)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
(C)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
(D)當事人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6 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6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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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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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下 (2017/04/20)
民事訴訟法 第182-1條 (裁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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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Hsuan
國三下 (2024/08/04)
選項 (C)
【修法】第 182-1 條
I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II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
應
記明筆錄
或
以
文書證之
。
III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IV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檢舉
9F
愛吃芒果的愛文
大一下 (2024/08/07)
第 189 條 (合意停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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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宜定會考上
國二下 (2024/08/07)
C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D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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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下列何種民事訴訟之行為,無須以文書證之? (A)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