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有關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記載錯誤的註銷更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B)記載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
人員依規定更正之
(C)記載錯誤影響結數者,應另製傳票更正之
(D)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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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57), C(43), D(633), E(0) #1728467
統計: A(40), B(157), C(43), D(633), E(0) #1728467
詳解 (共 3 筆)
#5019918
會計法 67條
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
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
刮或用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
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
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
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
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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