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監察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A)監察院院長同時具備監察委員之身分
(B)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等權
(C)下設審計部,其審計長逕由總統提名任命之
(D)監察院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為監察院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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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1), B(219), C(5150), D(255), E(0) #309795

詳解 (共 9 筆)

#244995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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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401

(錯在少了立法院同意任命上)  除了由總統"提名",還要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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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183
總統只能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520新聞
蔡英文總統第一份公文簽屬行政院長人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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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42
(C)下設審計部~~~~(這句話沒錯)     
審計長
逕由總統提名任命
(錯在立法院同意任命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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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503
看到A,想到其他院如何,整理一下:

考試院:
憲法增修第六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院長、副院長非由考委擔任

監察院:(本題)
憲法增修第七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兼任監察委員

考試院:
憲法增修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兼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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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465
(A)監察院院長同時具備監察委員之身分(O)
(B)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等權(O)
(C)下設審計部,其審計長逕由總統提名任命之(X;尚須立法院同意)
(D)監察院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為監察院會議主席(O)

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監察院)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 第 97 條 (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監察院組織法 第 4 條 (審計部之設置及職掌)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憲法 第 104 條 (審計長之任命)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院組織法 第 6 條 (院長職務及其與副院長、委員出缺之繼任人任期)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監察院組織法 第 7 條 (院會)

監察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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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874
(A)監察院院長同時具備監察委員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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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7323
監察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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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06
這是憲法或法大才會出的題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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