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A..-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02/08)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 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