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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8 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A)依法不應登記者
(B)申請人之資格不符者
(C)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者
(D)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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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8/02/08)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

記之申請:

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登記者。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

    間有爭執者。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依第一項第三款駁回者,申請人並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18 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