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以交易為目的(持有供交易)科目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IAS 39買進交易成本的處理:原則上應作為投資成本的一部分,因為這些支出是取得該金融商品的合理必要支出。但有例外:當金融商品採公允價值評價且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FV/PL)時,該交易成本應直接作為當期費用(手續費、稅捐),不視為投資成本的一部分。
IFRS 9賣出交易成本的會計處理:1.FV/PL有二種作法供選擇:A、作當期費用(不視為淨售價的減少,另行表達,與IAS 39之FV/PL相同)B、列為處分金融資產損失(處分前已將FV/PL按FV評價,故處分時定有損失)2.FV/OCI:作當期費用(不視為淨售價的減少,另行表達,與IAS 39之AFS相同)3.AC:併入處分損益 (視為淨售價的減少,不另行表達,與IAS 39之HTM相同)
18 丙公司以每股 $50 購入 5,000 股丁公司股票,並支付手續費 $36..-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