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接受政府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而增加的工作收入,於多久期間內得免計入 家庭總收入?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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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16), C(841), D(16), E(0) #1625270
統計: A(135), B(116), C(841), D(16), E(0) #1625270
詳解 (共 4 筆)
#2656126
最長以三年為限,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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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756
社會救助法第15-1條第二項
參與前項措施(積極自立脫貧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
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
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
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參與積極自立措施的(中)低收入戶,在最長的3年(或4年)期間,其因此措施增加的收入、存款不記入家庭總收入和家庭財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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