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 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多少?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 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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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80), C(665), D(6), E(0) #1625262
統計: A(138), B(80), C(665), D(6), E(0) #1625262
詳解 (共 3 筆)
#436373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一人。
簡言之:
與國家相關的(政府、公立學校、公營機構):34人3%
其他私人的:67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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