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從事 下列何種行為處刑事罰?
(A)從事非生物資源開發
(B)從事海洋科學研究
(C)故意破壞自然生態
(D)建造人工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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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0), C(297), D(7), E(0) #298824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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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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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A)

第 20 條

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

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

 

(B)

第 22 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探測儀器及資料。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之內容、目的或第九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者,亦同。

 

(C)

第 18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D)

第 19 條

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建造之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或令其回復原狀。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撤銷許可並得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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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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