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定期失效之違憲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條未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前,具有被推定合法有效的效力
(B)法律因大法官宣告違憲,應定期失效者,人民得據相關釋憲之原因事實,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C)檢察總長不得依釋憲之原因事實,提起非常上訴
(D)若於尚未失效之過渡期間內仍繼續適用舊法,法理上應受到嚴格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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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420), C(2325), D(378), E(0) #2988250
統計: A(91), B(420), C(2325), D(378), E(0) #2988250
詳解 (共 4 筆)
#5601928
關於定期失效之違憲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一部法律或部分法條未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前,具有被推定合法有效的效力 -〉O,法效性
(B)法律因大法官宣告違憲,應定期失效者,人民得據相關釋憲之原因事實,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O,參釋字:185
(C)檢察總長不得依釋憲之原因事實,提起非常上訴 -〉X,可以
(D)若於尚未失效之過渡期間內仍繼續適用舊法,法理上應受到嚴格限縮 -〉O,參釋字: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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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679
憲法訴訟法第91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不適用第62條第1項前段關於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之規定。
前項聲請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第1項聲請案件,自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判決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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