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B)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C)停職亦屬於對公務員之懲戒處分
(D)懲戒法院採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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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469), C(2301), D(211), E(0) #2988256
統計: A(258), B(469), C(2301), D(211), E(0) #2988256
詳解 (共 10 筆)
#5647819
(A)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11 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B)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20 條第1項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C)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9 條第1項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不含停職處分。
(D)懲戒法院乃一級二審
(B)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20 條第1項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C)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9 條第1項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不含停職處分。
(D)懲戒法院乃一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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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950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O
(B)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 10 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O
(C)停職亦屬於對公務員之懲戒處分 -〉X,非屬
(D)懲戒法院採二審制-〉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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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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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609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11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0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公務員懲戒2法修正案通過 公懲會更名懲戒法院 採一級二審
配合公務員懲戒程序將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分別明定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審之合議庭成員人數及審判長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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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332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0 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B選項)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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