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種行政契約,違反現行法令?
(A)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嗣後為防止發生重大公益危害,於必要範圍內單方調 整該行政契約之內容
(B)公立學校與考生甲就指考成績締結行政契約,同意提高甲之總成績二級分
(C) A、B 均為行政機關,為明確雙方行政法關係之權利義務,故於訂定行政契約時,以書面為之
(D)市政府經市長認可後,與人民乙簽訂之行政契約,可約定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 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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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2955), C(73), D(126), E(0) #2988264
統計: A(312), B(2955), C(73), D(126), E(0) #298826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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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下列何種行政契約,違反現行法令?
(A) 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嗣後為防止發生重大公益危害,於必要範圍內單方調整該行政契約之內容
A的選項多了單方兩個字,原本覺得很奇怪,但看來好像確實沒錯
行政程序法146條第1項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因為對防止發生重大公益危害這件事是行政機關應負的責任,而不是人民(人民不需要考慮公益是否受害),所以這條才單獨賦予行政機關調整或終止契約之權力,換言之這權力並沒有給人民。
但為了避免行政機關隨便假公益危害之名,濫權調整契約欺壓百姓,所以衍生了以下保護措施
第2項(調整與終止時,政府應補償人民損失)
第4項(人民覺得調整對他們來說做不到,有說NO終止契約的權力)
地5項(人民覺得補償金額不合理,有爭訟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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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46 條
1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2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3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4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5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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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下列何種行政契約,違反現行法令?
(A) 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嗣後為防止發生重大公益危害,於必要範圍內單方調 整該行政契約之內容
-->這選項出的很不嚴謹,因為人民覺得「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行政機關一開始單方調整不違法,但假設人民說要終止時,行政機關不接受,硬要求人民接受調整的話,那不就違法了嗎?
-->這選項出的很不嚴謹,因為人民覺得「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行政機關一開始單方調整不違法,但假設人民說要終止時,行政機關不接受,硬要求人民接受調整的話,那不就違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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