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罰鍰之第 1 次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為第 2 次裁處者,其執行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第 1 次裁處時
(B)第 2 次裁處確定之日
(C)第 1 次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
(D)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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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329), C(875), D(281), E(0) #2988267
統計: A(97), B(2329), C(875), D(281), E(0) #2988267
詳解 (共 7 筆)
#5596081
罰鍰之第一次裁處因行政訴訟經撤銷而為第二次裁處者,其執行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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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問的是「執行期間」,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是「自裁定確定之日」
(B)第二次裁處確定之日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而C跟D選項是針對「裁處權」
所謂裁處權是指國家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得課處行政罰的起算點,
須先裁處確定後才能開始算執行期間,
先有裁處權,確定後才有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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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一次裁撤被撤銷確定之日
(D)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D)。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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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698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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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4430
有高手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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