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A 縣政府對於該縣議會議決之縣規章認為窒礙難行,A 縣政府應如何處理?
(A)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規章違憲
(B)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提起確認該規章無效之訴訟
(C)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確認該規章無效之訴訟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送請縣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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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90), C(276), D(3541), E(0) #2988254
統計: A(181), B(90), C(276), D(3541), E(0) #2988254
詳解 (共 5 筆)
#5670582
地制法第39條
II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II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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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9737
地制法第39條
跟行政院之於立法院的關係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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