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不能依行政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土地管轄權時,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
者錯誤?
(A)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居所地
(B)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 之處所
(C)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 最後所在地
(D)有急迫情形者,得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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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7), B(114), C(177), D(454), E(0) #2988255
統計: A(2737), B(114), C(177), D(454), E(0) #2988255
詳解 (共 5 筆)
#5611929
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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