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縣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勒令停工
(B)停止營業
(C)公布姓名
(D)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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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 B(665), C(3724), D(732), E(0) #2965739
統計: A(536), B(665), C(3724), D(732), E(0) #2965739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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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060
勒扣十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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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282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市)稱縣(市)規章,
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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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
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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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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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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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398
地制法26:
10萬勒停吊
10萬勒停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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