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內政部警政署 90 年函頒「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為」及 98 年以函文明確界定「專案性勤務」定義之內容,下列 有關「專案性勤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一般行政警察所執行的勤務稱為一般勤務(又稱經常勤務、普通勤務);巡邏、臨檢、守望等稱為共同勤務;另有關交通、刑事、保安、婦幼等勤務,配合行政警察實施者,稱為專案勤務
(B)對超過 1 週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應每日檢討 1 次
(C)各外勤單位主管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性勤務者,應由主管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
(D)專案性勤務以不編排為原則,應視其勤務性質納入巡邏等法定勤務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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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06), C(290), D(843), E(0) #69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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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012
(A)後段:另有關交通、刑事、保安、婦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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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045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施行細則第39條
勤務分配,應勞逸平均,動靜調節,每人勤休日期、時間及服勤項目與崗位,必須逐次互換,機會均等,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央人代勤。
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如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勤務者,應由分局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
編排一週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每週檢討一次。
經檢討無實施必要時,應即報警察局解除列管。

但是我上了警政署網站卻遍尋不著有關題目中所說的警政署90年函頒「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為」及98年的函文解釋。
不知是否有人可以提供資料?
不然我可能就上班時間去電警政署法制室詢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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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086

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為第2點第2項第4款
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應視其勤務性質納入巡邏勤務等法定勤務方式中執行,為各分局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勤務者,應由分局長親自規畫審核後方得實施(警察局直屬隊比照辦理),並將情形陳報警察局列管及督導,對超過一周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每周檢討一次,經檢討無實施必要時,應即報警察局解除列管,本署將不定期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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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701134
未解鎖
應由分局長親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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