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警察法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由直轄市立法事項?
(A)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B)關於直轄市警察教育之實施事項
(C)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D)關於直轄市義務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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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899), C(30), D(70), E(0) #699323

詳解 (共 4 筆)

#2023476
警察法15條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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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976

警察法第3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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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153
D選項應為義「勇」警察而非義務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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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610
<<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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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警察法制之立法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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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2﹞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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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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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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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左:
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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