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警察機關受理一般刑案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單,下述有關受理報案及三聯單之規定何者正確?
(A)無刑案現場致不能勘查之案件,若報案人堅持索取三聯單時亦應開立發給
(B)受理告訴乃論之案件,一律免開三聯單
(C)立即破案之案件,一律免開三聯單
(D)員警受理一般刑案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該筆資料上傳內政部警政署資料庫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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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6), C(52), D(453), E(541) #699331
統計: A(246), B(6), C(52), D(453), E(541) #699331
詳解 (共 10 筆)
#3401076
現在D選項已經修法
改成一般刑案8小時內上傳
汽機車失竊2小時內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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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3615
無刑案現場致不能實施勘查者,無庸開立三聯單。但得以書函等書面文件核實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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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8005
<<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 原名:受理報案e化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111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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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應先詢明報案人身分、簡要案情等事項,詳實記錄或 製作筆錄依案件狀況派遣人員或通報線上警網至現場處理。 報案人完成報案程序後,由受理或實際處理人員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但受理案件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一)經查對於同一事實,已有受理紀錄,顯為重複報案。
(二)交通事故案件,已依程序完成開立交通事故聯單。
(三)報案人疑因精神不佳,常虛構事實或無具體事實報案,已有處置紀 錄或經聯繫其親屬確認。但所報被害內 容涉及其親屬所為或有跡象 顯現可能為真時,應確實查證。(A)---->不一定要開
(四)前三款應將處理情形及報案人陳述內容摘要記載於工作紀錄簿備查。
十六、受理案件有下列情形,應勾選特殊註記欄位後,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交付報案人:
(一)報案人所述案情之時、地等不明或尚難確認,且無相關事證者。
(二)受理告訴乃論案件,不論告訴權人是否提出告訴。(B)---->一定要開。
(三)報案內容為未滿十二歲兒童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受理員警應於系統案件辦理進度頁籤勾選對應項目,開立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後,於三日內將開立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案 卷資料陳報分局偵查隊審核。 分局偵查隊接收陳報案件後,應於三日內審核並簽陳主官或主管確認是否 偵辦及填輸刑案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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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理一般刑案報案,本平臺開案應注意事項:
(一)應以線上版作業為原則,遇有網路連線或系統故障時,以單機版進 行作業。-->(D)線上版受理完即送出
(二)於平臺介面項下點選「受理報案作業」進入輸入刑案報案基本資料 。但詐欺等特定案類,須登錄其他系統資料者,應另行辦理。
(三)報案內容涉及多項罪名者,得複選顯示,超過三種時應於報案內容 欄位註記顯示,並向報案人說明系統欄位限制,不影響犯罪事實偵 辦。
(四)逐欄檢查並儲存該筆資料,由電腦自動帶入案件證明單案號。
(五)逐一檢視報案資料頁籤,依報案內容輸入資料。
(六)點選案件辦理進度頁籤,依案件狀況勾選辦理階段及偵辦進度。
(七)受理完成並確認資料無誤後,應將該筆資料發布上傳後列印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以單機版作業者,應於網路連線或系統恢復正常 後將案件發布上傳。(D)未說明幾小內上傳,僅表示單機版有連線或系統恢復正常後傳
(八)列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交付報案人簽名確認報案內容,並由受 理人員及單位審核人員核章後,確實將該單交付報案人。
(九)列印後發現資料有誤,應先以手寫方式更正該筆資料,由更正人員 於誤寫處核章後交付報案人,並於三日內陳報分局偵查隊補正。 受理單位對儲存於離線版之未發布上傳案件資料,不得擅自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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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開立紙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者,應於電腦恢復運作二十四小時內,將 前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基本資料及單號補登入本系統,開立e化(處 )理案件證明單 。 前項e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之第一份送分局併案列管,第二份送(郵 寄)交報案人,第三份由受理單位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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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7805
103年 - 103年 - 103年(警察特考)四等警察勤務概要#18669 #18669 --1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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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5963
台南那件馬國學生被殺之後,實務上作法就是A了
搞得三聯單跟發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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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862
實務上做法不是A嗎?
民眾報案要求一律開報案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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