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警察於勤務中,發現符合路(攔)檢之對象,實施身分查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檢人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之身分證件顯與事實不符,而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時,帶往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查證
(B)報告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或通知受檢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C)發現違法(規)情事,依法定程序處理,例如發現受檢人違反刑事法案件,應即轉換依刑法之規定執行,並告知其犯罪嫌疑及相關義務
(D)自檢查之時間起不得逾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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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7), B(39), C(479), D(58), E(0) #699339
統計: A(847), B(39), C(479), D(58), E(0) #699339
詳解 (共 7 筆)
#1221841
D-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12
2
#1049101
C刑事訴訟法
10
1
#5426601
這題出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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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608255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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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查證身分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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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2﹞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A);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D),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B)。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2﹞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A);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D),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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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依刑事訴訟法
(C)依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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