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備勤勤務執行準備及要求,何者錯誤?
(A)應在勤務機構內或指定處所,穿著制服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故之機動使用
(B)有關配帶槍彈及穿著防彈衣、盔,以不配帶為原則
(C)服勤人員應保持機動,但深夜可著裝睡覺;未奉派執勤時,亦可保養裝具或整理文書、簿冊
(D)遇有派遣時,應動作迅速,準時出勤,不得藉詞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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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03), C(1224), D(4), E(0) #699332

詳解 (共 4 筆)

#1968489
答案沒錯喔執行備勤勤務作業程序有寫有關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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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8502
是"未"奉派勤務時,可保養裝具或整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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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039
勤務條例第11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B的選項,似乎與"整裝待命"的意思相衝突。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訂之勤務實施細則第33條:
備勤勤務,係由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或在線上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第34條:
備勤勤務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藉故擅離,遇有派遣時不得推托。
二、奉派出勤,應登記出入登記簿。
三、於完成臨時派遣任務後,應即返回勤務機構登記處理情形,繼續擔任備勤勤務。
四、無臨時勤務時,應在勤務機構保養裝備及整理文書簿冊。
 
第36條
勤務時間之分配原則如下:
五、備勤勤務,視轄區治安狀況編排,每人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必要時,得編排專人擔任全日備勤,備勤人員無臨時事故派遣時,得於備勤室和衣休息。
 
和衣休息的意思不就是著裝休息嗎?
 
直覺此題答案似乎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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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613
<執行備勤勤務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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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準備及要求:
(一)應在勤務機構內或指定處所,穿著制服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故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可依治安需
           要,納入巡邏中實施。
(二)以不配帶槍彈及著戴防彈衣、盔為原則。但突發事件之機動出勤或臨時勤務之派遣,依所服勤務性質配帶。
(三)服勤人員應保持機動,精神振作,不得睡覺;未奉派執勤時,可保養裝具或整理文書、簿冊。
(四)遇有派遣時,應動作迅速,準時出勤,不得藉詞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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