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勤區查察若編排兩人以上聯合查察或以組合警力支援查察之勤務,其勤務性質應為:
(A)個別勤務
(B)共同勤務
(C)聯合勤務
(D)組合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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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2), B(205), C(328), D(46), E(0) #699328
統計: A(872), B(205), C(328), D(46), E(0) #699328
詳解 (共 6 筆)
#1069069
勤查就是個別勤務,其中有聯查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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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058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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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388
<<警察勤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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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勤區查察及共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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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2﹞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2﹞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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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區查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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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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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座談會方式實施。 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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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650
| 比較項目 | 聯合查察 | 聯合勤務(聯合服勤) |
| 核心內容 | 兩個人以上一起去拜訪居民/查治安顧顧慮人口。 | 將巡邏、臨檢、守望等不同勤務交替輪流做。 |
| 勤務性質 | 屬於**「個別勤務」**(本質依然是勤區查察)。 | 屬於**「共同勤務」**的組合與時間分配。 |
| 法規出處 |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 《警察勤務條例》 |
| 簡單口訣 | 聯手去查戶口、訪查治安對象。 | 巡邏、臨檢互相換班、組合警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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