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關於資訊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係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侵害
(B)健保資料承載大量個人資訊,非常容易藉由深入解讀探知當事人極私密敏感事項,應適用嚴格審查基準
(C)個人資料一旦透過加密處理、非透過解密不能識別特定當事人,就非屬資訊隱私權保障範圍
(D)個人曾經同意個人資料被蒐集,事後反悔要退出,這也在資訊隱私權的保護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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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5), C(158), D(16), E(0) #3866396
統計: A(8), B(5), C(158), D(16), E(0) #3866396
詳解 (共 3 筆)
#7352070
- ⭕ (A) 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係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侵害:
這是 釋字第 603 號 的核心。指紋具有唯一性且能識別身分,屬於重要的個人資料。國家強制蒐集指紋才能領身分證,手段與目的不符比例原則,判定違憲。 - ⭕ (B) 健保資料...應適用嚴格審查基準:
這是 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 的觀點。健保資料包含病歷、藥歷等極度隱私的資訊,一旦外洩或被濫用,會嚴重侵害個人。因此,法律在規範這些資料的蒐集與利用時,大法官採取了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 ❌ (C) 個人資料一旦透過加密處理、非透過解密不能識別特定當事人,就非屬資訊隱私權保障範圍:
這敘述是錯誤的。根據 憲判字第 13 號,即使資料經過加密或去識別化(變得無法直接認出是誰),但只要存在「再識別」(串接其他資料後重新認出本人)的可能性,這段「資料處理與傳輸」過程依然受到資訊隱私權的保護。 - ⭕ (D) 個人曾經同意...事後反悔要退出,這也在資訊隱私權的保護之內:
這稱為「退出權」。憲判字第 13 號 判決明確指出,即便國家是為了公益使用資料,如果人民事後不希望自己的資料繼續被利用,法律應保障人民有請求停止利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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