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有關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故意犯罪而被提起公訴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 年止
(B)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自 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 年止
(C)因過失犯罪而被提起公訴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 年止
(D)因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自 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 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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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554), C(14), D(62), E(0) #2966075
統計: A(41), B(554), C(14), D(62), E(0) #2966075
詳解 (共 3 筆)
#5934692
第15 條 (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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