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同時在一公營事業機構服務而姓名完全相同者,為該公營事業機構之證明文件
(B)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為戶口名簿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D)撤銷認領者,為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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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59), C(127), D(124), E(0) #2573293
統計: A(53), B(559), C(127), D(124), E(0) #2573293
詳解 (共 4 筆)
#4638378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8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選項A)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選項B)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選項C)
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選項D)
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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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220
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依本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一、依第1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2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三、依第3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四、依第4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5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6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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