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關於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A)每年有兩個會期,必要時得延長
(B)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C)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之法律案,下屆繼續審議
(D)為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7), B(2931), C(9332), D(712), E(0) #2354028
統計: A(487), B(2931), C(9332), D(712), E(0) #2354028
詳解 (共 8 筆)
#4438575
分享摩友口訣:三度發育、下屆請絕育
三度發育 →三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法律案、預算案
下屆請絕育→下屆續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請願案、決算案、預算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530
3
#4073156
§ 13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不然沒過的會一直卡在那裡,永遠審不完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不然沒過的會一直卡在那裡,永遠審不完
278
2
#4219631
(A選項)
憲法 第 68 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 條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B選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C選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3 條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D選項)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8 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9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