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與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行政執行處得依據下列何項事由聲請拘提義務人?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19), B(147), C(138), D(19), E(0) #199185
統計: A(1119), B(147), C(138), D(19), E(0) #199185
詳解 (共 6 筆)
#207764
所以後來有修正,變成2個階段:1.提供擔保 2.擔保不履行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
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而bcd最後都不列為拘提事由
46
0
#291853
拘提=>記「人不來」。口訣
28
0
#898727
管收→不繳錢
10
0
#207755
大法官解釋原文如下:
惟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事由中,除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難謂其已逾必要之程度外,其餘同項第四、五、六款事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顯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能謂無違背。
如果已經逾越必要程度 怎麼還可以拘提呢~~~?
惟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事由中,除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難謂其已逾必要之程度外,其餘同項第四、五、六款事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顯已逾越必要程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能謂無違背。
如果已經逾越必要程度 怎麼還可以拘提呢~~~?
2
0
#207793
感謝!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