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訴願法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關於該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限
(B)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訴願決定之決議,以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D)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僅主持會議不參與審議,無自行迴避之適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 B(1237), C(99), D(55), E(0) #199192

詳解 (共 2 筆)

#208869
A.訴願法52條: 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C.訴願法53條:過半數
訴願法55條: 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42
0
#210368
第 52 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 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第 53 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54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 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第 55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參與審議。
2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