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老人福利法,依法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妨害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 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者,下列罰則何者錯誤?
(A)處新臺幣 5 千元至 2 萬元以下罰鍰
(B)公告其姓名
(C)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D) 4 小時以上 20 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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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61), C(15), D(44), E(0) #1717505

詳解 (共 4 筆)

#2530979
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一條 (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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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243

51條(處罰)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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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第 52 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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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3~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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