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連署人數門檻,須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之多少?
(A)百分之一點五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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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81), C(222), D(24), E(0) #157141
統計: A(434), B(81), C(222), D(24), E(0) #157141
詳解 (共 8 筆)
#1021646
公投連署門檻:依公投法第10條,
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應為"千"分之五,非"百"分之五以上。
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應為"千"分之五,非"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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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17
| 第 23 條 |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 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 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 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 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 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 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 保證金不予發還。 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 ,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 署均無效。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 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 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 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 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 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 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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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704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3條:依連署申請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須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總數百分之一點五。
公投法-第10條: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 數千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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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55
宋楚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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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2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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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67
上憲法課時候聽到的
宋 當時沒有得到國民黨的提名而自己出來選,所以稱宋楚瑜條款比較好記
並沒有任何貶低之意 兄臺又何必大驚小怪
他有沒有贏又怎樣? 重點是他的確依法連署登記,的確有過連署人數
你得極為不妥是哪一點不妥?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4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
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
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
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
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
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
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
保證金不予發還。
宋 當時沒有得到國民黨的提名而自己出來選,所以稱宋楚瑜條款比較好記
並沒有任何貶低之意 兄臺又何必大驚小怪
他有沒有贏又怎樣? 重點是他的確依法連署登記,的確有過連署人數
你得極為不妥是哪一點不妥?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4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
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
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
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
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
五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
人。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
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
保證金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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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68
你大概還沒搞懂我的意思
我說的不妥並非我支持宋
而是我所說84年即已經制定此條款
後來才有宋楚瑜出來競選
這是時間先後問題
你顛倒因果所以我稱它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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