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6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另以法律定之;經檢定合格之教師,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師資培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第 10 條 第一項、第二項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參加考試之資格、報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方式、時間、錄取標準、考試或錄取資格之撤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8 依教師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何者定之? (A)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