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關於上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之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樓層數如達 11 層以上時,該棟建築 物之各樓層(含地下室部分),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
(B)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公告中所稱「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係指供該場所用途使 用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原則以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面積為準,但可扣除浴室、廁所、 盥洗室、機械室、停車空間、特別安全梯間之樓地板面積
(C)餐廳用途不問面積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
(D)電視播送場不問面積均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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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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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故不論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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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