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規定,特別照顧津貼之請領資格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A)年滿65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
(B)失能程度評估為重度以上者
(C)由照顧服務員照顧者
(D)由照顧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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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32), C(892), D(83), E(0) #697499
統計: A(76), B(32), C(892), D(83), E(0) #697499
詳解 (共 3 筆)
#966484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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