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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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4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I.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之。 II.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以下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得「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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