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警察◆警察學與警察勤務(家戶訪查)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即停職?
(A)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
(B)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者,不在此限
(C)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D)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娼妓、賭博,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2F
非賣品 小一下 (2020/02/24)

起訴、偵查階段(僅嫌疑)---->停職

判決確定(有具體事實)---->免職

3F
Kyle Chen 小一下 (2021/08/26)

人事條例29



4F
CHEN 大一下 (2022/01/24)
選項ACD為免職要件;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停職】 第 29 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二、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  三、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包括在內。  四、涉嫌犯前三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尚未確定;或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案件,其撤銷前之各級法院判決均為有罪尚未確定。  五、涉嫌犯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
查看完整內容

18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人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即停職? (A)公務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