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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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199413 高三下 (2024/11/01)
本題在考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說明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2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 二、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說明: 一、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爰定明第三人之定義範圍。 二、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第三人之範圍,排除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以及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該第三人例如路過之民眾、遭歹徒挾持之人、休假中但見義勇為之警察人員等;又與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同車之人,如係單純之駕駛與乘客關係,即雙方並無意思聯絡,... 查看完整內容 |